國際在線專稿:據聯合國新聞網11月26日報道,埃及臨時總統曼蘇爾日前正式簽署了一部全新的《抗議法案》,規定所有游行和抗議活動必須提前向內政部門告知,同時給予地方執法部門更為寬泛的權力,可對相關違規行為進行嚴厲處罰。聯合國人權高專皮萊11月26日就此特別發表聲明,稱該法案存在嚴重缺陷,有可能侵犯民眾和平集會的自由與權利,必須得到修正。
  人權高專辦發言人科爾維爾(Rupert Colville)26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記者會上引述人權高專皮萊的聲明指出,埃及此次出台的新法案賦予地方公安機關廣泛的權力來禁止集會游行和抗議活動。例如法案第7條將可被禁止的抗議者行為列舉為:“威脅安全和公共秩序”、“擾亂公民的利益”或妨礙司法公正等。然而,法案並未依據國際法對上述被法律禁止行為的具體細節進行明確定義或解釋。
  科爾維爾說,“埃及的公民社團及人權捍衛者在該法案尚處於草案狀態時就提出了眾多關切,但令人遺憾的是並未得到當局的顧及。特別讓人權高專辦深感憂慮的一個問題是該法案對有關執法人員可以使用武力以及嚴厲製裁的規定,其中包括對那些被髮現違反本法的人員實施巨額罰款以及監禁刑罰等。新法案還規定了一系列升級措施,允許執法機關在發出警告無效後、為驅散不服從的示威者時採用,其中包括可以使用催淚瓦斯、高壓水槍、煙霧彈、鳴槍示警、橡皮子彈甚至真槍實彈……”
  人權高專皮萊就此強調,法律應該絕對清楚地表明,按照國際法準則,只有為保護生命而確實不可避免的時候才可能被允許使用致命武器。而埃及此次頒佈的新法案很容易被地方執法部門錯誤地解讀為在任何情況下過度使用武力都是被允許的行為。個別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將使大批真正的和平抗議者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
  此外,根據《抗議法》規定,任何游行和集會的組織者必須提前三天向游行所在地區警察局提出書面告知,寫明集會的原因、地點、口號等,並提供組織者的詳細信息。皮萊在聲明中指出,此舉明確侵犯了《世界人權宣言》及主要國際人權條約所規定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保障的自由集會權,並就此促請當局修訂或廢除此類存在嚴重缺陷的法令。  (原標題:聯合國官員批埃及《抗議法》存嚴重缺陷 威脅公民自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znorvxnkul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